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24
摘要:我省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发行等。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05-24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我省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发行等。

  二、注意事项

  (一)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持主管国、地税机关盖章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并依照国税机关《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业务预约单》(见附件)的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2013年8月1日后,申请或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三)申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登录山东国税网站(http://www.sd-n-tax.gov.cn)营改增相关栏目,通过输入地税机关税务登记代码查询,也可拨打山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是否纳入省地税机关初步拟定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范围。

  三、办税程序

  (一)申请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和《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业务预约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营改增”专设窗口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在专设窗口领取《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核实表》,当场核对和填写相关涉税信息,交国税工作人员审核。

  (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核对表》审核通过后,办理以下事项:

  1、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普通发票票种、版式、领用数量核定,申报方式确认,领取发票领购薄等。

  2、签署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之前已在国税机关进行三方协议维护并成功缴纳过税款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包括:认定受理、培训安排、税控设备发行和安装、票种核定、发票限额限量审批等有关事项。

  四、证件(单)领取

  办理完上述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提交资料后,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约定的时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业务预约单

  一、企业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及副本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个体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及副本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办理发票业务、应认定或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退(免)税的企业和单位,需携带单位公章(印鉴)。

  四、企业纳税人应对本单位2010年-2012年各年在地税机关缴纳入库的营业税税款进行汇总,提交国税机关进行确认。

  五、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需携带:

  (一)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六、税收优惠过渡政策

  (一)试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根据申请优惠项目,还需携带以下材料:

  1.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1)《税收认定申请审批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应提供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理运输服务(应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税收认定申请审批表》;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应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税收认定申请审批表》;

  (2)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试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先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d-n-tax.gov.cn),核对是否在减免税名单内,如果试点纳税人在名单内,则不用提供资料,按过渡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试点纳税人不在名单内,且符合享受试点过渡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应按照相应优惠政策项目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