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质量问题退房,房产开发商给予的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锡地方税务局 2013年04月25日 问:业主因质量问题退房,房产开发商给予的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明确了“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并且不是因865号文中规定的原因造成的退房,房产开发商而给予的违约金,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