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消费税实施细则规定:“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文件则没有这方面规定。
3、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对各项收入确认的政策。 (1)一般劳务项目。 ①从事应税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③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④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⑤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特殊劳务项目。 ①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通过以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自对劳务收入确认的政策看,其差别程度已无法一一对比。
(三)销售长线商品或劳务的收入确认政策。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一个收入确认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一个在收到预收款或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营业税法律法规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造成的后果。 由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收入确认政策不同,势必造成同一收入项目在各相应税种纳税时间不同,从而给企业纳税和税务部门管理带来困难: 一是同一项(笔)收入在同一纳税期(月、季、年)内不能完全履行相应税种的纳税义务,纳税人还得记住同一收入项目在不同纳税期应纳、已纳各税情况,如:大型机械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等。 二是对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又缴纳营业税收入的企业来说,给企业办税人员对各税种收入的确认带来难度,从而也就增加了相应的纳税风险。 三是收入确认政策错综复杂,企业办税税人员和税务税收管理人员很掌握清楚,尤其是涉及税种比较齐全的企业,容易造成税企双方的争议,也给税务部门执法带来了困难。 四是收入确认工作不但复杂且,而且工作量大,增加了企业纳税和税务部门管理的成本。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分析造成上述同一收入项目在不同税种间纳税时间不同的原因主要是: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提出了“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收入确认的规定一般都是围绕“权责发生制”原则作出的,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收入确认前提或有或无,且规定不一。如: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严格的收入确认前提条件,即: (1)销售商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确认为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三个条件,并能选用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或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任何一种方法确定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还可以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的情况下,才能按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则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消费税和营业税还没有规定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3、收入确认政策规定繁多且不统一。不但各税种的条例、细则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一些针对收入确认或调整的专门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等,除此之外,一些非专门文件中也有关于收入确认方面的规定。
4、不但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收入确认政策有差别,就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者之间的收入确认政策也差别,如:上述增值税与消费税对“视同销售”计税收入的确认就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