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总工会关于明确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大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征缴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三、征缴比例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的40%部分,通过地税机关征缴;60%部分,由缴费单位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至同级工会账户。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通过地税机关全额缴纳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四、征缴期限 根据按月缴纳原则,各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费。同时,将基层工会留成经费划拨到同级工会账户。 五、税前扣除依据 通过地税机关征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由缴费单位直接拨付给同级工会。 六、其他 本通知由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总工会 2014年4月18日 相关附件:区市县总工会联系电话.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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