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3
摘要:一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一般理论 (一) 抵免法是一种较好的缓解国际重复征税方法 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和减免法均是缓解或消除国际间所得税重复征税的方法。具体而言: (1)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纳税人...

第三,计算间接抵免的关健一步是将外国子(孙、重孙)公司支付的股息还原成税前利润,这一税前利润应该等于上一层企业收到的下一层企业实际支付的股息加上该股息在下一层企业所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说,计算间接抵免更为关键是一步是如何 确定上一层企业收到的下一层企业的股息在下一层企业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如下:

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还原后的所得=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股息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额

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额=本层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本层企业的税后利润

若本层企业所在国存在股息总预提税、则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还应该包括股息预提税在内,即:
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上一层企业实际收到本层企业的股息+股息预提税

在已知股息预提税率的情况下,上式可改写为:
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上一层企业实际收到的本层企业的股息+(1—股息预提税率)

所以,股息预提税=[上一层企业实际收到的本层企业的股息÷(1—股息预提税率)]×股息预提税率

第四,间接抵免同样实行限额抵免的方式,其计算公式与直接抵免方式下的计算公式相同,不过,我们可以根据间接抵免的特点对以上公式进行一下重新表述:
本层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上一层、本层企业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的税总额x按税法计算的本层企业的应纳税所额÷上一层、本层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

假如上一层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比例税率,则上一层,本层企业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上一层、本层企业的应税所得总额×上一层企业的基本税率

这种情况下,也可将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简化为:
本层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按税法计算的本层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一层企业的基本税率

三、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举例
 1. 居民企业来自国外分公司所得的直接抵免举例
【例3-3-2]   中国居民企业A在某国设立一分公司B,2008年A企业来自中国本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来自B公司的所得为70万元,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5%,B公司适用税率30%,假定A企业当年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多少?
【例3-3-2】
A企业来自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70÷(1一30%)=100(万元)
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
B公司在某国已纳所得税=100 x 30%=30(万元)

因为25万元<30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税额为25万元

A企业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额=(1000+100)×25%—25=250(万元)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来自境外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直接抵免举例
【例3-3-3]    A国一家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分行,该分行2008年以在中国筹集的资金向B国一家企业借款,取得借款利息80万元,假设B国针对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率为20%,则中国对该分行来自B国的利息有无征税权? 若2008年该分行除来自B国利息外,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适用税率为23%. 则该分行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该笔利息虽然是由于境外借款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该分行提供借款而支付的,但由于据以取得该笔利息的债权属于该中国境内的分行所拥有,所以该笔利息被认定为该分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故中国政府对该笔利息有征税权。

该分行来自B国的应纳税所得额=80÷(1—20%)=100(万元)
该笔利息在B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100×20%=20(万元)
抵免限额=100×255=25(万元)>20(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的税额为20万元

该分行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额=(1000+100)×25%—20=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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