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间接抵免法举例
I. 一层间接抵免举例(母—子公司间)
【例3-3-4] 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的有表决权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I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5%,B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适用20%的比例所得税率,甲国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假定,金业按适用税率在甲国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
B企业应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90÷(I一10%)=100 (万元)
B企业针对A企业股息代缴预提税=I00×10%=10(万元)
B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500×(1一20%)=400(万元)
B企业应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500 × 20%×100÷400.=25(万元)
B企业应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还原后所得=100+25二125 (万元)
A企业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已在甲国纳税=25+10=35(万元)
抵免税额=125×25%=31.25(万元)<35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税额为31.25万元
A企业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25)×25%一31.25.=250(万元)
2. 两层间接抵免举例(母—子—孙公司间)
【例3-3-5】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的有表决权,B同时拥有在乙国设立的C企业70%的有表决权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5%,B企业本部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收到C企业分回股息85万元,适用20%的比例所得税率.甲国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C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适用30%的比例税率,乙国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5%,假定B企业也适用限额间接抵免的方式处理境外所得,B企业和C企业均按适用税率在当地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
(1) 先计算B企业在甲国的应纳税额
C企业应支付给B企业的股息=85+(1一15%)=100(万元)
C企业针对B企业股息代缴的预提税=100 x 15%=15(万元)
C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500 x(1一30%)=350(万元)
C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 500 x 30% x 100 ÷350=42.86(万元)
C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股息还原后所得=100+42.86=142.86(万元)
B企业收到C企业分回股息已在乙国纳税=42.86+15 = 57.86(万元)
抵免限额=142.86 x 20%=28.57(万元)<57.86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税额为28.57万元
B金业2008年在甲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00 + 142.86) x 20%一28.57=100(万元)
(2) 再计算A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额
B企业实际擞纳的所得税总额=B企业在甲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C企业支付给B企业股息在乙国已纳税额=100十57.86=157.86(万元)
B企业应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二90÷ (1一10%)=100(万元)
B企业针对A企业股息代缴预提税=100 x 10%=10(万元)
B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500 x (1一20%)十85=485(万元)
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157.86 x100÷485=32.55(万元)
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还原后所得=100+32.55二132.55(万元)
A 企业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已在甲国纳税二32.55+10 = 42.55(万元)
抵免限额=32.55 x 25%=33.14(万元)<42.55万元
所以,允许抵免税额为33.14万元
A企业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32.55)×25%—33.14=2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