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5]18号 2005-02-04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通知》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通知》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基层局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通知》,理解掌握政策精神,正确贯彻执行。 同时,结合所得税汇算前的培训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帮助扣缴单位认真履行全年一次性奖金代扣代缴义务,提高申报质量。 二、对企、事业单位在一个月内既发放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双薪等年终加薪以及其他属全年性质的奖金,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三、往年基层局审核批准的企业经营者采用年薪制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市局审核批准对部分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及年度考核的效益奖金或类似收入采用年薪制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各基层局应立即通知有关企业停止按年薪制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做好新政策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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