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30
摘要:咨询: 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赊销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这个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是必须约定为年、月、日还是可以约定为条件式的付款时间就可以?如...

咨询:

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赊销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这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必须约定为年、月、日还是可以约定为条件式的付款时间就可以?如“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是发出货物当月还是在60日内实际收到货款的当月?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书面合同注明约定的收款日期,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属于没有约定收款日期。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