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规定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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