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31
摘要:本通知涉及的“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完成该法修订程序。根据相关规定,依据法律设立的,自相关法律修订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法便函[2013]1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和“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2项税务审批事项的审批。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涉及的“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完成该法修订程序。根据相关规定,依据法律设立的,自相关法律修订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规定执行。

  “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由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该事项地税部门不再认定。

  全区各级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次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任何单位都不得截留,更不得变相审批,必须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贯彻落实到位。同时,要深入研究加强后续管理问题,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确保执行和后续监管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