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会计处理如下: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库存商品”。《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对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将自产自用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举例如下:某企业2007年2月8日,辅助生产车间为本企业一专项工程(尚未完工)特制一台专用机床,经核实其实际生产成本为3.2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32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32000. 会计人员自查2月份账证资料发现,2月份生产成本中所耗外购材料等扣除项目金额占整个生产成本比例为65%,采购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视同销售,工程成本少计销项税额5984元[32000×(1+10%)×17%].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01.60元[32000×(1+10%)-32000-5984×(7%+3%)].应补企业所得税额858.53元(2601.60×33%)。有关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59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8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9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418.88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79.52 借:所得税费用 858.5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58.53 企业自制产品被福利部门领用,举例如下:2007年3月,将成本价20万元的特制低度薯类白酒1万千克发放给职工(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3.4万元,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274000 贷:产成品——薯类白酒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0 会计人员自查时发现,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虽视同销售进行了会计处理,但计税销售额错误,企业错按成本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错用按成本价计提消费税。正确的计算如下:组成计税价格=200000×(1+10%)÷(1-20%)=275000(元);应补增值税=200000×(1+10%)÷(1-20%)×17%-34000=12750(元);应补消费税=200000×(1+10%)÷(1-20%)×20%+10000×2×0.5-40000=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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