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厦财会[2016]4号 2016-1-7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升会计行业诚信水平,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厦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重点,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建设,综合运用制度规范、行业自律、法律惩戒等手段,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制度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单位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厦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会计人员奖惩制度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与诚信情况紧密相联的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在会计人员提拔、晋升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时将其诚信情况作为主要考核依据之一。 2.要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诚信受尊重、获奖励,失信受谴责、受处罚的机制和社会氛围,对诚实守信、按章办事、做出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通过各种舆论媒体,弘扬恪守会计诚信的先进典型,打击会计失信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1.建立会计人员诚信信息采集机制。以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为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通过建设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电子系统,记载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以及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受到表彰奖励信息、因违反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信息以及失信警示信息等。 2.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信息库,负责会计人员诚信平台的管理、信息的发布等工作;各区财政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奖惩信息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网上查询,为用人单位聘用、人才交流和政府部门考核奖励提供信息参考和服务。 (三)建立会计人员警示名单制度 1.会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会计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在两年内有以下情形单项或多项累计达到二次以上的,市财政部门也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1)受到行政处罚的;(2)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3)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2.市财政部门在将会计人员记入警示名单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会计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定列入警示名单后,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3.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聘(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查询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在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内,不得聘(任)用其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四)健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人事、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会计制度的相关信息,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会计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五)加强会计人员行业自律建设 厦门市会计行业协会作为全市会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具有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等职能, 应当作为连接政府和行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依法领导、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同时,应支持、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加各种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努力为会计人员创造诚信执业的良好环境。 (二)健全机制。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会计诚信建设与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积极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三)模范遵守。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广大会计人员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同时,应积极投身于会计诚信建设工作中,密切联系实际,认真查找整改问题,人人争做诚实守信的模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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