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香辣鸡丁,其从供应商处购入的肉鸡(鲜肉)对应的进项税怎样参与当月的销项税抵扣?不妨分如下情况吧: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供应商系一般纳税人 假设:专用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税率为13%,则酒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00×13%=13000(元)。 (二)供应商系小规模纳税人 假设专用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则供应商到主管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的征收率为3%,即酒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00×3%=3000(元)。 注意: 供应商如果选择销售鲜活肉蛋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此种情况下,酒店取得肉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合规的,不能认证抵扣。 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供应商系一般纳税人 假设:普通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则不论税率为13%、免税,酒店都不能取得合规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供应商系小规模纳税人 假设: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则不管供应商自开发票或税局代开发票,只要发票上有3%的征收率,则根据“75号文”规定,这个发票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酒店可以按照扣除率13%,计算抵扣13000元。注意:此处的原材料成本金额变为:87000元(100000-13000)。 (三)如果发票是酒店自行开具的合规农产品收购发票 假设: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文规定,发票的左上角打印有“收购”字样,且税率为“免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酒店可以按照酒店可以按照扣除率13%,计算抵扣13000元。注意:此处的原材料成本金额变为:87000元(100000-13000)。 三、如果酒店在北京等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地区 1、假设:2016年9月,酒店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该酒店按照成本法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0.6215,当月的销售成本是200000元,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00000×0.6215×6%÷(1+6%)=7036(元)。 2、计算原理及注意事项: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其中: ①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此耗用率需要主管国税局核定并公示。 ②餐饮业适用扣除率为6% ③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金额,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④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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