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2016-8-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将附件“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的填表说明5修改为:“本表一式三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人。”将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的填表说明1修改为:“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相应内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内容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中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7号)中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七条。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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