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11]276号 2011-12-22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6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已转发给你们,省局根据公告内容对新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正确使用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局要掌握新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重要变化 (一)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1.使用对象的变化 新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 2.具体内容的变化 (1)增加“利润总额”行次,并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在申报表中进行步骤化; (2)增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申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上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预缴纳税申报时,其数额在此行减除。 (3)增加“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4)增加“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行次,解决了以前年度多缴在月(季)度申报无法抵缴的问题。 (5)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行次,解决了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和已撤销分支机构的申报问题。 (二)B类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1.增加“应税收入额”行次,并将其计算过程在申报表中进行步骤化。区分了“收入总额”和“应税收入额”,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的内容一致。 2.删除“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行次。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内容一致。 3.增加“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行次,解决了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的申报问题。 (三)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变化 增加“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能够全面反映总分支机构税款分配情况;删除总机构三项因素“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内容一致。 二、各市县局要做好新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新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组织税务干部进行学习,加强纳税申报实务的培训,同时通过各种宣传舆论渠道向纳税人广泛宣传,重点宣传新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逻辑关系和填报要求,帮助纳税人理解并使用好新预缴纳税申报表。 省局已及时对网上申报和海南国税门户网站中有关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更新维护。纳税人可登录海南国税门户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纳税申报中下载新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 各市县局在执行中要随时跟踪收集纳税人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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