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条款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6-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0月1日起第四条条款废止。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条款废止]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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