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对此习以为常? 题目够惊悚的吧?其实就是为了吸引眼球,引起大家的关注,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对此现象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从事税务工作多年,一直以来都想找个切入点写写关于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东西。在实际工作中,作为税务人员,你是否发现企业的“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明细账上往往是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或其七大姑八大姨近亲属的借款,于是“其他应付款”明细账频繁地借了还,还了借,你是否产生过怀疑?会计解释为企业资金紧张,反正企业也是法人代表的,当然拿他个人的钱先救救急。再看企业运作:首先这些人先以借款的名义打入企业公户上,然后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公户结算货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入库,妥妥的“三流一致”,取得这样的发票想不抵扣进项都难! 忽然有一天,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协查该企业取得发票为失控发票,再找企业法人代表已不知去向,变成“非正常户”,只得移交公安查处。难道真没有一点征兆吗?有,可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设立其他往来账户就开始”! 真实判例 让我们先看个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7的4月24日做出的《洪少伟、张俊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兵刑终10号,详见“阅读原文”),维持(2016)兵06刑初5号的有罪判决。 案件经过
没看明白?我画张图就一目了然了:
从流程图上看,是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设立其他往来账户就开始”了? 一审判决 (2016)兵06刑初5号:
二审裁定 (2016)兵刑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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