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本公告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除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同时,由于征管流程的变化,网上办税中的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源泉扣缴类)”正在升级更新,在升级更新完成前,请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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