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12-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二、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