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等费用有没有扣除标准,可否按发生数全额列入开办费核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实施细则》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由此可见,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职工工资,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的范畴,不能计入开办费进行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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