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2020-12-30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公告单项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以及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请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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