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市字[1993]169号 1993-06-07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各地集贸市场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严格将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分别立帐、单独核算。 二、除《通知》第2条中提到的新办市场外,对那些在原址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市场以及经济不发达、市场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市场,亦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照顾。某些地区执行《通知》中确有困难的,希迅速将情况报我局市场管理司,我局将统一与国家税务局联系,以求协商解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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