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3]193号 2003-11-07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款废止。 3.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除第五条第二款外,其他条款内容有效。 4.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第五条第二款废止。 5.依据大地税函[2009]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五条第二款废止。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印发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属地化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各行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条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1、制造、生产、加工类企业的纳税人,在制造、生产、加工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2、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类企业的纳税人,在销售场所所在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无固定销售场所的,在工商登记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3、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洗浴业、理发、洗染、照相复印业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4、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第四条 [条款废止]外地来我市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登记分局或县市区地税局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由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第五条 [条款废止]我市房地产企业跨县市区临时经营的,应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市内四区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内四区跨区临时经营的,可免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不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到其他县市区跨区外出临时经营的,应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其他县市区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外出临时经营的,应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我市其他行业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经营的,可免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不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第三章 税种纳税地点 第六条 [条款废止]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应当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汇总企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范围按市局确定的名单执行。 第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由在我市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我市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省市演出团体个人在我市不同地点进行演出并分别取得报酬的,由支付报酬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演出全部结束后,由纳税人凭完税证明到第一场演出场所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算税款。 [条款废止]市内四区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内四区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回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凡能提供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回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区的机动车辆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置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其他区(市)县的机动车辆到本地区交通警察大队设置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对于各区(市)县的农用机动车辆到本地区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征单位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于拥有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办理税务登记或住所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 屠宰税在屠宰行为发生地缴纳。对在销售地不能提供屠宰税完税凭证的肉食经销单位或个人,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在销售地补征屠宰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存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的纳税(费)地点,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致。 第十三条 印花税以纳税人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第十五条 其他税种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 在星海高技术中心、黄河路科技城、由家村软件园、七贤岭产业化基地、双D港区域内各类纳税人和锁定的企业,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管分局负责征管。新办户和新发生的应税行为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执行。 第十七条 在甘井子区区域内和锁定的甘井子区红旗镇所管辖企业仍由甘井子区征管分局负责征管,红旗镇现有其他企业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划转到对应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中。新办户和新发生的应税行为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执行。 第十八条 经市局批准的连锁企业,其总机构及分店由总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管。 第十九条 经市局批准的企业集团,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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