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240号 2001-10-26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管理,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关于重新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其以上限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要求,省局决定,本次最高开票限额的重新审批工作,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管理,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 二、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最高开票限额的核定审批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最高开票限额的具体设定工作。 三、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依据 (一)核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主要依据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年开具专用发票的总金额/年专用发票有效使用数量); (二)生产经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月份换算。 四、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和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 4、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二)商贸企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上。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 4、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三)特殊企业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1、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2、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3、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4、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其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其开票限额核定为十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确实不能满足销售需要的个别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实地核实后,可按规定权限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较高一级最高开票限额。 (四)对有分开票机的企业,分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高于主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 五、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 (一)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或亿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报市国税局审批。 (三)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的,报县(市、区)国税局审批。 六、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审批程序及设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认定登记时,要同时填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据以提出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二)基层分局收到企业填报的《审批表》后,必须认真审核,并到企业实地核查。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县(市、区)国税局(以下简称县级国税局)根据基层分局上报资料,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的,自行审批;对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其以上限额的,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四)省、市国税局收到下级国税机关上报的《审批表》后,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和审批标准及时予以审批。 (五)县级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移送同级信息中心,并通知相关企业携带税控IC卡到国税机关。信息中心依据《审批表》,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六)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的,可只层报《审批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或一亿元的,市国税局要以正式文件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七)《审批表》一式6份,可根据具体情况,企业一份,基 层分局一份,县级局增值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各一份,市局、省局各一份。各级国税机关和企业要妥善保管《审批表》,不得涂改、丢失。 七、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 (一)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以年检情况为主要依据。 1、对经年检确需调高最高开票限额的,按规定权限重新报批。 2、对经年检达不到原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标准需调低最高开票限额的,按规定权限重新报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调高最高开票限额的,按规定权限重新上报审批。 (三)核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后,对其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货物交易协议、合同等有效证明,基层国税机关核实后,书面报批企业所需最高开票限额。该项业务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其原最高开票限额。 八、违规处理 (一)对有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记录的企业,要收缴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不据实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按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九、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