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44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的建议》(2021104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各项惠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有关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录》中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和垃圾处理劳务。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始终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有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收益明显。2020年,共为322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办理退税,累计退税12.72亿元。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垃圾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对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再生资源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进行了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三)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如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例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从事资源利用、技术研发,设备制造等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我局也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税收政策建议,更好地促进垃圾分类处置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工作。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曾钟滔 联系人:林杨 联系电话:0591-87098192,15959177166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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