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0]35号 2010-12-24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登记局、第一、第二稽查局;各区县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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