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报备专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会协[2021]114号 2021-12-15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行为,引导事务所及时合理报备,根据行业十四五规划,结合行业发展变化和业务新需求,经研究,我会修订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同时,为建立配套制度,我会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报备专管员管理办法》,实行报备员专人负责制,提高报备信息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办法已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贾礼章 联系电话:0531-82919698 附件: 2.《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报备专管员管理办法》 3.关于《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报备专管员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1: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及时跟踪事务所有关业务信息和动态,避免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鉴证业务报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注协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本办法引入并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防伪报备系统”),并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或分所(含省外事务所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省外事务所或分所在我省执行业务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鼓励事务所发展新业务,满足执业需要,防伪报备系统同时提供咨询业务报告报备类型。 第四条 防伪报备系统使用的防伪标识是用以证明业务报告是由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特定标记,包括防伪二维码和防伪编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省注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防伪报备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修改、传输人员,以及报备信息日常管理、汇总分析人员等,对防伪报备系统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防伪报备系统的建立、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省注协负责开发、建设、维护防伪报备系统,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七条 省注协建立防伪报备系统报备专管员管理制度,报备专管员对录入防伪报备系统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报备专管员负责业务防伪报备事项。 第九条 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标识,并将带有防伪标识的防伪页打印附在所出具业务报告的扉页位置。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分所负责人)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事务所进行业务防伪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即事务所在业务完成出具报告前,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获取防伪标识。 第十一条 事务所进行业务防伪报备时,通过省注协网站登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平台”(http://www.sdcpacpvfw.cn/login.jsp),在“会计师事务所登录”窗口下,输入事务所账号、密码,进入防伪报备系统;在业务报备菜单中点击新增按钮,根据执行业务情况逐项填列,点击报告完成,获得随机防伪码。 第十二条 省外事务所在山东省执业的,需要开通防伪报备系统账号,进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省外事务所首次开通在“会计师事务所登录”窗口进行,点击“省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待省注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业务报备。业务报备方式同省内事务所。 第十三条 业务报告报备类型分为财务报表审计、司法鉴定业务、经济责任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验资、涉税鉴证、工程决算审核、其他鉴证业务和咨询业务。事务所应当根据各类业务报备设置的指标要求分别填列。 (一)财务报表审计:一般是指对按照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业务,分为证券服务业务(含IPO审计、债券发行审计等)和非证券服务业务两类。 (二)司法鉴定业务: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审计业务。 (三)经济责任审计: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进行的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计:指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的审计业务。 (六)绩效审计: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所进行的审计(包括对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 (七)验资:包括设立、变更验资项目。 (八)涉税鉴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等涉税鉴证业务。 (九)工程决算审核: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予 以审核的业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等。 (十)其他鉴证业务:是指除以上九种业务类型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 (十一)咨询业务:指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执行商定程序和绩效评价等非鉴证业务,根据执业需要自愿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事务所终止时,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 第三章 防伪报备数据的修改与撤销 第十五条 事务所录入报备的一般信息需要修改的,应在防伪报备系统提交修改申请,经省注协人员审核通过。事务所录入报备的关键信息(点击修改后显示的灰色字体部分)有误,应当作废并重新报备。在报备时间30天之内的报告可自行作废;超过30天的报告需要在防伪报备系统申请作废。申请作废应在防伪报备系统下载作废申请书模板,填写相关信息后经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上传作为附件,经省注协人员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标识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上传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和作废申请书,经省注协人员审核通过。 第四章 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 第十七条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设置异常情况预警指标,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将自动提示。 第十八条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事务所,给予提醒、约谈、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实地调查等处理。 第十九条事务所在防伪报备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书面或电话提醒: (一)防伪报备系统启用3个月内未报备的; (二)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三)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四)延迟报备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书面或电话提醒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书面或电话提醒一个月后,事务所仍存在第十九条所述情形的,由省注协对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事务所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到省注协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通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的; (二)将同一防伪标识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提醒、约谈后仍不予改正的; (四)其他应当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不报备、延迟报备或者录入报备数据异常的,省注协将责令其整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方式录入报备信息,逃避省注协日常监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五章 防伪报备成果汇总与运用 第二十四条省注协网站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查询系统,供业务报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询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基础信息,包括事务所名称、被审(验)单位名称、报告文号、签字注师、被审验标的资产(资金)总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查询涉及上市公司业务报告报备信息的,时间限定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2周之后。 第二十六条对报备数据异常、涉嫌压价竞争、被投诉举报的,协会将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鲁会协〔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报备专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报备行为,提高报备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报备及时性,根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备专管员(以下简称“报备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业务完成出具报告前,负责在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防伪报备系统”)录入或核实相关报备信息,以及就报备有关问题与协会沟通的事务所专职人员。 第三条 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实行报备员专人负责制。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省注协建立报备员库,对报备员进行实名管理。 第四条 事务所设报备员1-2名,报备员的注册申请和更换应在防伪报备系统提交报备员资料,经省注协审核确认。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可适当增加多名报备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报备员代表事务所操作防伪报备系统,须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省注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熟悉报备有关要求,熟练掌握防伪报备系统的操作; (二)负责录入或核实报备信息,确保报备信息与出具报告的相关信息一致; (三)负责申请修改或作废报备信息; (四)负责关注防伪报备系统的最新动态,及时将防伪报备系统的最新变化和要求传达给事务所; (五)负责收集及解答事务所内部人员有关报备问题; (六)当报备员发生变更时,报备员应当做好报备交接工作; (七)负责维护有关防伪报备系统其他信息。 第七条 事务所应重视防伪报备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聘选相对固定、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本所报备员; (二)安排报备员参加省注协相关培训; (三)确保本所在库报备员与实际操作人员一致; (四)及时上报报备员变更信息。 第三章 报备员管理 第八条 报备员对录入防伪报备系统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疏忽导致报备信息错误率较高的、延迟报备的,省注协视情节向事务所进行通报。 第九条 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分所负责人)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备员填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未注册申请报备员,将不能正常进行报备工作。 第十一条 事务所应加强报备员的管理,因管理不善导致存在违反《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行为的,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报备专管员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行为,引导事务所及时合理报备,根据行业十四五规划,结合行业发展变化和业务新需求,经研究,我会修订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同时,为建立配套制度,我会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报备专管员管理办法》,实行报备员专人负责制。起草说明如下: 一、关于《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现行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经省注协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执业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及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等方面成效显著,获得良好社会反响。防伪报备已经成为服务会员以及监测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异常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行业不断发展,市场出现新需求,监管形势发生新变化,对防伪报备提出了新要求。 为保证修订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实用性,修订工作历经初步征询意见、研究修订、定向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个程序,综合采纳合理建议。 (二)主要内容 1.新增第三条“为鼓励事务所发展新业务,满足执业需要,防伪报备系统同时提供咨询业务报告报备类型”(咨询业务报告不强制报备)。 2.新增报备专管员相关条款:第七条“省注协建立防伪报备系统报备专管员管理制度,报备专管员对录入防伪报备系统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报备专管员负责业务防伪报备事项”。 3.新增第九条“将带有防伪标识的防伪页打印附在出具业务报告的扉页位置”。 4.新增第十二条“省外事务所在山东省执业的,需要开通防伪报备系统账号,进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 5.修改或新增报备业务类型:将原第九条“业务报告报备分为七类:即财务报表审计、验资、证券审计、司法鉴定、经济责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其他业务”,修改为第十三条“业务报告报备类型分为财务报表审计、司法鉴定业务、经济责任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验资、涉税鉴证、工程决算审核、其他鉴证业务和咨询业务”,同时修改业务类型具体内容。 6.重新表述修改作废相关条款。 7.删除原第八条内容等。 8.此次修订涉及升级防伪报备系统主要事项:开发报备专管员程序、增加或修改报备业务类型、增加被审(验)单位行业分类、重新规范部分文字显示、开发报备系统分析功能、统一报备填报信息与业务报告防伪查询系统和扫描二维码显示内容、删除营业执照号码等报备内容。此办法共计六章二十七条。 二、关于《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报备专管员管理办法》 (一)起草目的 此办法是根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起草的配套制度。建立报备专管员制度,实行报备员专人负责制,明确报备专管员职责,有助于提高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报备工作效率。实行报备责任到人,将进一步减少不报备、延迟报备、报备信息修改作废频繁现象,提升报备工作质量。 (二)起草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四章十二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二章职责两条、第三章报备员管理四条、第四章附则一条,共计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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