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财人教字[2009]49号 2009-12-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职能划转 从2010年1月1日起,省级两税征管职能从省财政厅划转到省地税局。各地两税征管有关职能也同时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 二、关于工作交接过渡期 为保证两税征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允许各地在两税征管职能的工作交接过程中有一个过渡期,但最迟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的交接工作。在过渡期内,有关两税征管的办法、文书、票证等,在省地方税务局作出新的规定前,可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需向省级申报的有关两税征管业务请示、减免审批、缓缴审批和税票领用等工作,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程序向省地税局报告。在过渡期内,省财政厅推广使用的两税征管软件由省地税局负责维护,省财政厅提供技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将两税征收数据导入《税友2006》。 三、工作要求 在两税征管职能的调整划转过程中,各地财政、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并加强与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两税征管职能的划转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清理、移交两税的相关征管资料、历年报表、票据和数据给同级地税部门。两税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在职能划转和征管机构调整过程中,要妥善合理安排好财政部门原有的两税征管人员,保证两税征管职能调整的顺利衔接,促进征管工作持续规范开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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