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59号 2015-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保障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合理配置执法资源,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为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公正透明。抽查工作的“抽”和“查”环节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公平公正。检查名单随机抽取,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工作。 2.权责一致。清晰划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检查环节遵循“谁管辖,谁负责”,上级可委托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自己管辖的企业进行检查。 3.高效监管。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对企业公示信息高效抽查监管,并积极加大信用信息社会运用的深度和广度。 二、检查名单抽取 (一)抽取方式。原则上抽取环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积极探索委托地方抽取的合理机制。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 (二)抽查比例。定向和不定向抽查比例之和不少于辖区内企业的3%。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秩序状况、监管需求,适时调整加大抽查比例。 (三)定向抽查。在定向抽查企业名单抽取前,可征求系统内各业务条线、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各界意见,研判排查监管风险,对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行业、地域或环节可以进行定向抽取,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信息分类 根据被检查公示信息的属性,将检查信息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 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检查这些信息时,可以做一般性核对。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应先要求企业改正。 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检查上述信息时,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企业即时公示信息都属于重点检查信息。 此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也属于重点检查内容。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核查前,应当查询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梳理被检查企业的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检查人员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且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二)实施检查。对被检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由被检查企业填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 无需实地核查的,可对企业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业务系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导致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于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作出之日通过软件自动对外公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案件线索。 (四)检查文书归档。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之后,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档案中主要包含检查表格、证据材料等。 (五)加强结果应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抽查情况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为当地经济发展、监管风险的研判提供参考,为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积累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效果评估,对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五、检查要点 (一)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要点。 1.对一般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①通信地址:口头询问或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②邮政编码:自行查询。 ③联系电话:询问了解或拨打企业公示电话。 ④电子邮箱:由企业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 ⑤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 ⑥存续状态: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a.开业: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税单等相关资料。b.歇业:可参考提交的税务报停手续或其他资料。c.清算: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法定事由产生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 2.一般检查信息的检查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企业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3.对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并应作相应处理。 ①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检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检查材料: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②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申报年度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申报年度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 ③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对股权交易中心相关数据。 结果处理:a.股东变更: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b.股权转让: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章程备案。 ④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⑤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核对企业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检查要点。 1.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①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⑤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工商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2.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书面责令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限期不履行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4.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关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2.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抽查工作的领导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问责。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抽查工作公平规范开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其他部门的理解配合。 (二)加强宣传引导。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一项新制度,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承担责任,强化社会监督。 抽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分别将年报、即时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形成报告,上报总局。 税屋附件: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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