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为实施处罚如何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00]第128号 2000-06-15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为实施处罚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重工商发[2000]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投资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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