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渝北区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渝府〔2023〕7号 2023-05-11 渝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调整辖区内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渝北府文〔2022〕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区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茨竹镇、大湾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八等,年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二)仙桃街道、宝圣湖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四等,年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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