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0]191号 2000.4.11 近期,省局从一些地方上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材料发现:一些企业未办理报批手续就享受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虽已进入了获利年度,却未提出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优惠期即将过去才提出申报,要求补办有关手续。为了纠正上述错误的做法,现就报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得年度起可以享受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凡企业已进入获利年度而未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视为放弃,不得再重新补办有关手续,只能享受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也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各地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要进行一次清理,发现企业未经批准就享受税收优惠的要坚决纠正,敦促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申请手续,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 三、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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