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7]228号 1997-11-11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104号)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每年以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5%分期抵扣。具体实行按月抵扣的办法,每月抵扣1.25%.”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通知》,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在五年内分期抵扣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从1998年1月1日起两年内全部抵扣完,请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局实际抵扣进度自行确定1998年和1999年的抵扣比例。 二、凡1997年末有欠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必须首先用于抵顶欠缴的增值税。 三、各局应于1997年末前将抵扣比例及抵扣比例上调而影响税收计划的测算情况报市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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