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8]31号 2008-12-3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意见》 (津国税流〔2005〕5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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