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5]322号 2005-12-16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点、第三点、第四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和历年汇算清缴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由我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汇算清缴的范围 除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参加汇算清缴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核定办法》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带征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必须参加汇算清缴。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用)》(附件1)。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委托税务中介机构汇算清缴时,应委托以下事项: 1.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2.是否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入帐; 3.是否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及其数额; 4.是否使用正确的应税所得率或简易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并在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5.披露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申请核定征收的税务鉴证。 (三)在大集中系统未提供核定征收功能前,核定征收企业的资料不需录入系统。 二、涉及的有关政策 (一)按照规定提取计划生育奖金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标准计提,并附送有关考核表(见附件2) (二)关于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管资金的补充规定问题。纳税人除了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穗地税发[2004]220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年)》(穗地税发[2003]262号)处理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当年度缴交的或摊余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管资金,一次性或者缩短原定在不短于5年、2年的时间在税前扣除: 1.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我局以穗地税发[2000]524号文转发,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1期)列举的股权处置行为,所得较大的; 2.因合并、兼并、分立、改组、改制、整体资产转让、接受捐赠、取得补偿收入,资产盘盈、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所得较大的。 前款所称“所得额较大”,是指当年所得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金额,用该部分金额扣除或者部分扣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管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规定,来源于境外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条款废止]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要注意的事项 (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将代理报告的电子文档提交给客户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介机构接受核定应税所得率(带征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委托,进行汇算清缴时,只就有关收入或成本费用、主营行业、简易征收率、是否按规定接受和开具发票、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方面出具意见。 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出具的报告暂没有规定格式。 (三)中介机构应于2006年5月10日前分别向中介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客户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会计师)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格式仍然按照《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58号有关规定执行)和《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清单和汇总表》(附件3) 四、[条款废止]税务机关要注意的事项 (一)各区(市)地税局要清楚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并在系统中正确登记录入税种核定资料。对于按照规定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及时终止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种核定。 非正常户、年度中间歇业、停业、失踪、注销的,要及时在系统中标识。 市局将在2005年12月31日时间点,统计出还保留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的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名单和资料,作为开展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数,并考核各单位的完成情况。 (二)各区(市)地税局要以适当方式通知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派发有关表格及进行必要的政策辅导。在汇算清缴期间要注意掌握进度,对未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要及时进行催报。 (三)各区(市)地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使用大集中系统正确的功能界面(主要包括企业录入界面和事业单位录入界面),准确无误地将申报主表的项目全部录入系统。 (四)各区(市)地税局应妥善保存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理报告,确保在2006年期间能随时查阅,方便日后开展企业所得税的评税、检查、纳税评估等工作。 (五)在我局的“纳税评估办法”和相关计算机评估系统未具备前,各区(市)地税局可依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4号)第七点的要求和《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方法、原则、表证单书,积极、主动地开展纳税评估。 开展纳税评估后,企业所得税的评税工作可暂缓实施。 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可全年开展,而不局限在汇算清缴期间。 (六)在纳税评估过程和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应积极、稳妥地实施核定征收。 局属各单位在开展纳税评估、重点检查和核定征收时,要注意保存证据资料、沟通信息、总结经验,并以两个月为周期,将本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和填写《纳税评估及后续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报市局税政二处。 (七)要把2005年核定征收,2006年改为“查帐征收—;定率预缴”的纳税人(大户)作为纳税评估、事后核定征收、重点检查和2006年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重点对象,确保预缴的所得税数额大体符合纳税人的经营实际,避免年末出现大额退库的现象。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市局税政二处沟通。 (八)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由市局查询已录入系统的数据和提供必要的指导,各区(市)地税局统计出“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填报市局。 (九)稽查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稽查局和各区(市)地税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向市局税政二处报送有关报表和汇算清缴总结。报表样式、内容仍然按照《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5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年度评税情况统计表》改为《纳税评估及后续管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用) 2.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达标审批表 3.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清单和汇总表 4.纳税评估及后续管理情况统计表 广州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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