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7]115号 2007-8-29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其对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规定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可自愿委托经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公布的税务中介机构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手续时,若有自愿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除应报送《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07]108号)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五条 税务中介机构应对适用不同预征率和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开发清算项目所涉及的收入、成本、费用加以区分并作说明。 第六条 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的总体情况、不同用途房地产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 清算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重点包括: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收益。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三)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费用。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预交税款情况。 (七)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面积划分情况。 第八条 税务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就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范本格式见附件),供税务部门参考,并接受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清算项目鉴证工作底稿的查验核实工作。 第九条 《鉴证报告》必须有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签名。 第十条 对在清算审核鉴证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务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予采信,并作为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手续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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