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9]1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8
摘要: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安装、调试、维修、人员培训、IC卡的发售、以及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售后服务工作,由国税局信息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对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管理和有关业务工作的处理,由国税局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后的使用和税收管理工作由直接征收部门负责。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9]181号       1999-08-18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1998]248号)、《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1999]1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本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统一组织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安装和管理

  1、凡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必须按照统一部署,对现有的加油机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

  2、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安装、调试、维修、人员培训、IC卡的发售、以及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售后服务工作,由国税局信息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对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管理和有关业务工作的处理,由国税局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后的使用和税收管理工作由直接征收部门负责。

  3、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安装、初始化和数据传递采用IC卡方式,包括:“初始化卡”、“加油信息卡”和“税务检查卡”。

  (1)初始化卡:该卡由国税机关管理,机器安装调试完毕后,用于对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初始化工作并启动加油机正常营业。该卡的初始化工作由信息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加油站所填报的《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初始化登记表》(见附件1)中的数据制作。一站一卡,该卡可用于初始化加油站各台加油机一次,不可与其它加油站交叉使用。

  (2)加油信息卡:由加油站管理,一站一卡(也可使用计算机做管理后台,数据通过网络方式传递或纸质抄报),可用于读取该站各台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存储器中的数据,报主管国税机关。

  (3)税务检查卡:由主管国税机关管理,用于对加油站进行检查时读取本局(所)管辖范围内各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存储器中的所有税务信息。各种IC卡的发售和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由受理申报的主管国税局负责指定专人操作和进行严格管理。在正式启动安装好的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进入营业状态之前,必须做好初始化工作。凡带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在未进行税控初始化之前,严禁开通营业。

  4、初始化流程的管理

  (1)加油站在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之前,必须如实填写《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初始化登记表》的"纳税人填写"部分,报主管国税机关。

  (2)主管国税机关的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加油站填写的《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初始化登记表》的数据运用初始化软件对该加油站制作一张初始化IC卡。

  (3)加油站在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时,主管国税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已制作好的初始化I C卡前往安装现场,待加油站的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装好,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完毕,机器能正常工作后,由主管国税机关的工作人员用初始化IC卡对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进行初始化处理。

  (4)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初始化后,进入正常营业状态,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现场工作人员填写完《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初始化登记表》的“国税局填写”部分(注:附件1由各市、州国税局按照本文格式根据使用量统一制作,发放到各县、市局)。加油站签章后,国税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签字带回,录入税控初始化软件相应的数据库中。

  (5)IC卡的“编码”为12位码,前6位码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二),后6位码为自定义码,即第7、8位为征收单位序列码,第9、10位为加油站序列码,第11、12位为该站加油机的序列码。税务检查卡前6位码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7、8位为征收单位序列码。9、10、11、12位为0。

  二、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购置

  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安装、使用考虑到加油站申报征收方式的转变以及申报数据的必要调整,决定设置6个月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从安装该加油机税控计量器之日起到运行6个月止),该设备的购置和购置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1、购买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费用由加油站全额支付,价格按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行价格和安装检测费的批复》([1999]湘价费字第92号)执行。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一般纳税人购买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试运行期的启用时间由各市、州局指定,试运行期内,在保证加油站的入库增值税比上年同期有适度增长的前提下,可采用依据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记录的数据征收和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征收管理(具体执行办法另文下达)。试运行期满后一律按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记录的数据征收。

  三、加油站有关税收问题规定

  1、加油站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后,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加油站,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17%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从2000年1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其从经省经贸委批准有批发经营成品油资格的批发企业购进的成品油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从其他经营渠道批发购进的成品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2000年4月30日之前,各加油站应凭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重新换发的工商登记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200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清缴税款,收缴发票,注销其税务登记。

  四、纳税申报管理

  1、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后,税务机关凡使用计算机进行征收管理的,在试运行期内一律使用"试运行期核定征收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凡未建办税服务厅(室)的地方采用手工方式计算进行纳税申报管理。

  2、加油站申报纳税时,必须将读取的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记录的数据(如:用“加油信息卡”读取的数据),连同纳税申报表一起送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室),进行纳税申报。

  3、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室)应对加油站报来的两种数据进行核对,数据不一致时,须调查核实。

  附件:

  1、《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初始化登记表》(略)

  2、《加油机税控计量器IC卡编码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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