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171号 2008-04-0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对文中第二条“‘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在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按每月企业职工工资表中所列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计算(开业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月数计算)”,该句作废。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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