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93号 2000-06-19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93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可不要求检测,其免税申请由市、县(市)国税局审批。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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