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西安市国税发[1998]183号 1998-04-20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8]0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及相关资料时,须同时报送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企业财产损失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仍按市国税发[1995]0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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