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国税发[2001]180号 2001-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文件中“其审批权限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56号规定执行”部分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须报经国税机关批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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