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89]税政三336号 1989-12-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为了正确履行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除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外,其它企业原则上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需要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应如实填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税务局逐户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报省局一式两份。表内各项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应用钢笔填写,并加盖有关印章。 三、市县税务局在上报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时,必须办文上报,并详细说明企业的实际困难情况。 四、《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暂由省局统一印制。 附件:《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样表略) 浙江省税务局 1989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