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森工系统向内部承包职工收取资源补偿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87号 2000-05-16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我省森工系统自1998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所属林业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推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在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林地用途不变和确保森林资源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将森林管护经营责任区的林地,按照森林分类经营规则设计和“天保”工程的要求,确定经营面积,管护经营方式,承包转让给森工企业职工。各林业管理局本着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原则,按照一定标准,对承包职工适当收取部分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天保”工程森林防火、森林病公害防治、林政管理、森林资源调查与检测支出。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森工企业“天保”工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解决森工企业职工分流的实际困难,对森工企业向内部职工承包林地收取的“资源补偿费”比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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