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6-04
摘要:关于部分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援外物资,因无法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优惠贷款协议而不能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转贷方式的变化并未改变援外优惠贷款性质的情况,为支持我国援外项目国产货物的出口,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509号           2002-06-0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提供退税凭证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319号)收悉。关于部分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援外物资,因无法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优惠贷款协议而不能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转贷方式的变化并未改变援外优惠贷款性质的情况,为支持我国援外项目国产货物的出口,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06月0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