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人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1]165号 2001-01-01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桂地税发[2006]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桂地税函发[1996]14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2000年底已执行期满。为了支持我区工会职工技协事业的发展,使职工技协活动紧紧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好地发挥职工技协优势,促进我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经研究,对我区的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技协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和非技术性收入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县及县以上工会职工技协按全国总工会技发[1993]13号文规定收取的团体会费,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业务收入和非技术性服务收入转作职工技协收入。凡弄虚作假,不单独核算或收入划分不清楚的,不能列为工会技协技术性服务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附件:广西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范围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日 广西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范围暂行规定 一、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的范围; (一)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项目进行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工艺技术设计、翻译技术资料、提供技术信息和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项目。 (二)为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和承包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从调研、构思、设计、安装、调试到培训“一条龙”的技术服务。 (三)为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难题进行技术攻关、设备技术改造、工业化验、技术测试、分析及鉴定和新产品开发、实施合理化建议的技术协作、技术攻关的综合服务。 (四)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技术、设备和部件进行技术安装、技术调试和测试以及攻关性的消化吸收、研制、仿造、创新及其一次性的加工制造项目。 (五)为企事业承担非标设备、部件、工模具、开发新产品的设计、试制和各类关键性设备的技术安装、技术调试、技术修理项目。 (六)为企事业单位提高生产效率、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消除环境污染、实现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综合技术服务项目。 (七)职工技协开展技术扶贫的综合技术协作项目。技术扶贫项目收费,对贫困地区实行减、免、缓的优惠,为扶贫攻坚多作贡献。 (八)接受政府部门、本企业行政和上级技协组织委托的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九)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举办各类技术培训、技术讲座,编辑、翻译各类技术书刊和技术资料项目。 (十)开展技术市场贸易工作,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和技术中介服务项目。 (十一)开展其他能使企业、事业单位直接、间接获得经济效益的技术服务项目。 (十二)对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服务项目。 二、凡下列服务项目,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行政正常经营和已在经营的项目。 (二)纯体力劳务性的项目。 (三)企业行政收回的外协作项目。 (四)企业行政内部正常工作的项目。 (五)企业正常生产的产品和批量生产的零部件。 (六)产品的销售和商品的经营以及承包土建工程。 (七)非技术性的一般设备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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