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追缴应税房地产未缴契税的通知 豫财办农税[2007]第16号 2007-09-07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96号)文件规定:凡未纳税先办房地产证的一律视同偷漏税行为,应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为追缴应税房地产未缴纳的契税,各地征收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除按规定的《河南省契税征管程序》办理外,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手房”买卖的纳税人,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上手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完税凭证,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一律视同“白契”,按照本次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 二、契税征收人员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手房”买卖契税纳税申报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上手契税完税证,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上手契税完税税凭证复印件粘贴在纳税申报表背面存档,并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内加盖“上手契税已完讫”印章。 三、对不能提供上手契税完税凭证,或提供的完税凭证有误的,征收人员可以向卖方追缴上手契税,将补交的上手契税完税证粘贴在纳税申报表背面存档,并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内加盖“上手契税已补交”印章。 河南省财政厅 2007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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