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办农税[2007]第16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追缴应税房地产未缴契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07
摘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手房”买卖的纳税人,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上手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完税凭证,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一律视同“白契”,按照本次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追缴应税房地产未缴契税的通知

豫财办农税[2007]第16号        2007-09-07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96号)文件规定:凡未纳税先办房地产证的一律视同偷漏税行为,应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为追缴应税房地产未缴纳的契税,各地征收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除按规定的《河南省契税征管程序》办理外,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手房”买卖的纳税人,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上手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完税凭证,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一律视同“白契”,按照本次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

  二、契税征收人员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手房”买卖契税纳税申报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上手契税完税证,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上手契税完税税凭证复印件粘贴在纳税申报表背面存档,并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内加盖“上手契税已完讫”印章。

  三、对不能提供上手契税完税凭证,或提供的完税凭证有误的,征收人员可以向卖方追缴上手契税,将补交的上手契税完税证粘贴在纳税申报表背面存档,并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内加盖“上手契税已补交”印章。

河南省财政厅

2007年9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