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6]94号 2006-8-17 各有关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浙财税(86)10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1.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二次缴纳,缴纳的期限分别为每年的2月、8月;按租金征收房产税的,以取得租金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年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8月。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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