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6]137号 2006-8-1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01月04日起,本法规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9日起,本法规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失效废止。 3.依据冀国税函[2008]20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1月28日起,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既严格执行总局文件精神,又使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计算方法改变过程中不出差错,也不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影响,现对《通知》第三条做全省统一规定:在12个月退税审核期内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统一从2006年10月的申报期开始按月计算免、抵、退税。主管退税机关也应同时在审核系统对上述企业退(免)税计算方法的设置做相应改变。 如果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冀国税发[2003]2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逐级上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从第7个月起对以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二、[条款废止]《通知》第四条第二款中,委托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按照本款规定执行;如委托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核准权限按照冀国税函[2005]4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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