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6]13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6]137号         2006-8-1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既严格执行总局文件精神,又使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计算方法改变过程中不出差错,也不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影响,现对《通知》第三条做全省统一规定:在12个月退税审核期内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统一从2006年10月的申报期开始按月计算免、抵、退税。主管退税机关也应同时在审核系统对上述企业退(免)税计算方法的设置做相应改变。

  如果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冀国税发[2003]2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逐级上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从第7个月起对以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二、[条款废止]《通知》第四条第二款中,委托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按照本款规定执行;如委托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核准权限按照冀国税函[2005]4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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