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6号 1998-03-18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按上海市经委、市房地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上海市工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经企[1997]63号)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的,其反映在“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当企业集团将土地资产进行置换,其置换收入与置换支出相抵的结余作为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增加资本公积金的,对这部分资金则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7]235号《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的,其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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