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8]56号 2008-4-16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和2007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执行。新的税额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同时废止。 二、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对按以前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按新的适用税额进行补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按新的适用税额进行全额补征,补征的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征收,纳税期限为季度末后10日内。 四、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省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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