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8]5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16
摘要: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对按以前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按新的适用税额进行补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按新的适用税额进行全额补征,补征的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8]56号         2008-4-16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和2007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执行。新的税额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同时废止。

  二、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对按以前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按新的适用税额进行补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按新的适用税额进行全额补征,补征的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征收,纳税期限为季度末后10日内。

  四、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省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